(二)申报登记: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开展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通知后30日内,符合申报定点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资料。
(三)申报受理及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零售药店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经原申报途径告知零售药店。
(四)现场考查:在受理期限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组成员及被考查的零售药店负责人现场签名确认考查结果。
(五)集体评审:在现场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查的基础上,结合其近1年来的经营情况,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集体评审结果。
(六)领导审批:在完成集体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集体评审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确认纳入预选定点零售药店的对象,并印发《关于确定新增预选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以下简称《预选通知》)。
(七)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预选通知》后40个工作日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及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共同完成相关人员培训、考核,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入和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等工作。
由于零售药店方面的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以上工作的,其本批次预选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即自动取消。
(八)确定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预选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零售药店名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