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址与同类型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400米以上的零售药店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六)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西药品种1500种以上或中药饮片品种4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参加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审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初审考核成绩作为择优选定条件之一。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登记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药师职称证明材料。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
(四)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参保人数与定点零售药店数10000∶1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按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根据参保人数和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动态变化,确定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一款条件的零售药店,可近距离布局,但在步行距离400米范围内最多不超过2家。
第九条 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开展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