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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做到既能满足参保人的购药需求,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择优选定,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经营企业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并如实注明“直营”或“加盟”标识。连锁经营的企业每批次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数量不得超过3家;其他企业或个人每批次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数量仅限1家。连锁经营企业直营的零售药店与定点零售药店相距800米以上的,可额外申请定点资格,但每批次另增数量不得超过3家。

  大型医药公司直营的零售药店数量达到10家以上、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属实的,按本办法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 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物价管理等法律法规,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上电子监管。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式营业,且近1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记录。

  (三)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四)药师或执业药师的数量符合开办零售药店的规定。

  (五)近1年内合法经营商品销售营业额:主要经营中药的零售药店日均2000元以上;经营综合药品的零售药店日均4000元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在大型商场内直营的零售药店日均1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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