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9〕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资格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