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20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字[2008]9号),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定于今年3月份对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7年11月1日之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
二、检查依据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6]44号);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二)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设立绿色通道情况。
(三)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查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情况。
四、具体步骤
(一)宣传和自查阶段(2月10日到2月28日)
1、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增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