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沪食药监食安〔2009〕090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机构以及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已逐步走入正轨,并取得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明确《办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要求,更好地实施《办法》,现提出如下《办法》实施补充意见:

  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中规定,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单位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明)期限延至2009年3月31日,其余各类餐饮单位截止时间不变。

  二、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中无法识读汉字的,允许其推迟到食品安全在线考核系统语音读题功能建立以后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中的外籍人士,允许考试时由翻译陪同,但不得由已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充当翻译。

  四、2009年申请卫生许可证延续的餐饮单位,其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应按《办法》要求,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参加培训考核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数与延续申请表上的相应岗位人员数相一致。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食品卫生管理员的,以及连锁经营的餐饮单位,总部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及各门店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均须取得A1类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