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6号)
谢凡强、梁健: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谢凡强、梁健为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谢凡强为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
四、谢凡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51000801)、梁健(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51000802)、汪礼水(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969)、余宏波(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70013)、罗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39)共5人为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为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04号。
六、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淳安辰光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请你们持本复函,于发文之日起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复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