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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9〕7号)


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号)规定,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4家保险机构为2009年度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为做好2009年度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的所有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

  本次入围的定点保险机构共4家,分别是: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各投保单位的公务车辆保险必须在上述4家定点保险机构中选择投保。

  三、采购险种及优惠

  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务车辆保险险种及优惠如下(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www.zjzfcg.gov.cn):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必须按规定投保,其费率优惠由定点保险机构根据各投保车辆上三个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等按规定据实浮动,最高可达30%。

  2.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为非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愿决定是否参保或选保。如参保的,原则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其费率优惠统一为30%(或折扣率为70%)。此外特别服务等由各定点保险机构按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并兑现处理。

  3.为有效降低行政成本,除“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外的其他商业险种和商业附加险,各投保单位可不予参保。如投保单位认为确需参保的,其费率优惠和可享受特别服务与上述投保险种相同,但所需保费应由单位其他资金解决,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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