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1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各有关金融机构应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有关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企业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三、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各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市调整确认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分户报送省财政厅,并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值,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市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