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23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减免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按国家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
减免除养殖用海外的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减免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经省财政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减免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财政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减免宁波市本级及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不含养殖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将审查批准文件报省财政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