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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8〕119号)的要求,我们对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一、统计年报与定期统计制度的修订与经济普查保持衔接。凡列入经济普查范围的专业今年年报制度的修订与经济普查表式保持一致,涉及到的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企业统计,以及科技、能源等以法人企业为对象调查的专业统计年报以经济普查的表式代替。按照经济普查表制定的原则修订定期报表制度,以保持与经济普查的衔接,如工业产品目录的名称、代码等。

  二、各专业字典库要严格从经济普查名录库中生成;各基层表中的“法人(单位)代码”一律修改为“组织机构代码”。

  三、“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2表)、“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G301-3表)、“乡、建制镇基本情况”(U101表)由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与省统计局联合布置调查改为由省统计局单独负责布置调查。

  四、修改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的统计限额标准。其中,批发业改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改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改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五、为真实反映广东现代服务业发展变化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并实施现代服务业核算制度。

  六、为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工业园区及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相关统计信息,实施全省工业园区及产业转移园区工业统计制度。

  七、继续执行《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现将《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内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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