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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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 以 2008 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今年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1 个月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 市劳动保障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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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 对招用农民工企业,按 2% 费率建立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 市劳动保障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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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 在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 22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我市再取消、停止和减半 7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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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允许困难企业延缓缴税
|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 ,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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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提高退税效率
| 对出口业务在一段时期内较为集中或单笔出口退税额 2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暂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审、即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办法,由原来半年退税改为按季度分期退税,全年汇算清缴;在 2009 年所得税汇算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第一批企业,在汇算期内将 2008 年超缴的所得税额返还企业。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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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实施便捷通关措施
| 积极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多点报关、口岸放行”,“快速转关”等区域通关模式;对辖区 AA 、 A 类企业经申请采取门到门服务、提前报关、加急通关、快速转关、适用较低查验率等便利通关措施。缩短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审批时限,登记备案时间由 5 个工作日缩短为 3 个工作日,用汇额度超过 100 万美元项目复核时间由 5 个工作日缩短为 3 个工作日。
| 沈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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