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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细则)

十八、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以 2008 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今年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1 个月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局
  (实施细则)

十九、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对招用农民工企业,按 2% 费率建立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市劳动保障局
  (实施细则)

二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在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 22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我市再取消、停止和减半 7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二十一、允许困难企业延缓缴税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 ,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实施细则)

二十二、提高退税效率

对出口业务在一段时期内较为集中或单笔出口退税额 2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暂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审、即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办法,由原来半年退税改为按季度分期退税,全年汇算清缴;在 2009 年所得税汇算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第一批企业,在汇算期内将 2008 年超缴的所得税额返还企业。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实施细则)

二十三、实施便捷通关措施

积极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多点报关、口岸放行”,“快速转关”等区域通关模式;对辖区 AA 、 A 类企业经申请采取门到门服务、提前报关、加急通关、快速转关、适用较低查验率等便利通关措施。缩短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审批时限,登记备案时间由 5 个工作日缩短为 3 个工作日,用汇额度超过 100 万美元项目复核时间由 5 个工作日缩短为 3 个工作日。

沈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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