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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细则)

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物贷款试点。

市 农 委
  (实施细则)

十四、增加信贷投放

鼓励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 10 亿元以上金融机构,奖励 1000 万元;注册资本金 5-10 亿元,奖励 800 万元;注册资本金 1-5 亿元,奖励 500 万元。对在我市贷款投放余额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 1 ‰给予奖励。

市政府金融办
  (实施细则)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外上市的融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 300 万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完成企业改制后与境外上市中介机构签约或通过省证监局备案登记的,给予 50 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管理部门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补助。

市政府金融办
  (实施细则)

对在科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市科技局
  (实施细则)

十六、发展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年内设立 20 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市政府金融办
  (实施细则)

设立沈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注册资金5亿元,逐步扩大规模。

  

十七、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每人每月 500 元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社保补助,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 50% 。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 , 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按人均 3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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