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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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持企业出口
| 对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 2008 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 1 美元补助 0.15 元人民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 30% 给予补助。对企业每取得一项国际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按实际费用 50% 给予补助。
| 市外经贸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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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农产品出口。
| 市农委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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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出口企业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为企业创造条件享受分类管理、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优惠待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
|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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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扩大市场份额
| 鼓励金融机构放宽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信贷条件,对金融机构按新增消费信贷额度 1 ‰给予奖励。
| 市政府金融办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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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和扩大内需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 市服务业办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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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资额 30% 给予奖励。
| 市商业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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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搭建投融资平台
| 市财政注入资金 40 亿元,整合国有优良资产,组建注册资本 120 亿元的沈阳基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国有工业资产,组建注册资本 100 亿元的工业发展投融资公司。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建立投融资规模 8 亿元、担保规模 30 亿元的农村投融资机构。市财政出资 8000 万元,支持“一市三县”搭建投融资平台,用于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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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 市财政筹资 10 亿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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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 2% 给予补助。
| 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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