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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细则)

十、支持企业出口

对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 2008 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 1 美元补助 0.15 元人民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 30% 给予补助。对企业每取得一项国际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按实际费用 50% 给予补助。

市外经贸局
  (实施细则)

鼓励农产品出口。

市农委
  (实施细则)

帮助出口企业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为企业创造条件享受分类管理、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优惠待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实施细则)

十一、扩大市场份额

鼓励金融机构放宽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信贷条件,对金融机构按新增消费信贷额度 1 ‰给予奖励。

市政府金融办
  (实施细则)

对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和扩大内需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市服务业办
  (实施细则)

对当年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资额 30% 给予奖励。

市商业局
  (实施细则)

十二、搭建投融资平台

市财政注入资金 40 亿元,整合国有优良资产,组建注册资本 120 亿元的沈阳基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国有工业资产,组建注册资本 100 亿元的工业发展投融资公司。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建立投融资规模 8 亿元、担保规模 30 亿元的农村投融资机构。市财政出资 8000 万元,支持“一市三县”搭建投融资平台,用于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市财政筹资 10 亿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 2% 给予补助。

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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