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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细则)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500 万元奖励。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 经 委
  (实施细则)

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实施细则)

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创办研发机构给予 500 万元补助。对我市承担的 IC 装备、 R0110 合成气重型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匹配支持。

市科技局
  (实施细则)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 20% 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促进企业改造升级。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市 经 委
  (实施细则)

对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市科技局
  (实施细则)

对现代农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市 农 委
  (实施细则)

五、加强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对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农网改造等重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投资额 20% 给予补助。

市 经 委
  (实施细则)

六、鼓励生产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

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对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按设备价格 20% 给予补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 1000 万元奖励。

市 经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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