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深府〔2009〕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市科学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全面提供统计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事关对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和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及相关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化统计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确定主管统计的领导,明确统计工作的机构,保障统计力量、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条件,对统计工作要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健全政府统计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统计部门是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全市统计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指导等问题负有重要职能。要进一步强化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执法职能、监督职能和协调手段,确保全市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认真研究协调统计工作中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建立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应依法按统计制度要求无偿提供所记录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建立统计监督制度,今后市政府进行各种涉及全市性的单位(企业)的评比、申报,都应有市统计局参与,市统计局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数据不一致,应联合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对未报送统计报表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取消其参评资格;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依法通报有关机构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