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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决定

  七、健全奖惩机制

  (二十二)规范评选表彰活动。要充分发挥评选表彰工作的导向作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整合各种评选表彰活动,修订各类评选表彰办法,严格评选标准,注重创建成果的真实性和实效性。规范评选表彰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注重评选表彰效果,实行长效激励,防止短期行为;激励主动创建,防止被动应付。对各种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表彰后工作停滞不前甚至严重滑坡的问题。

  (二十三)完善奖励和帮扶措施。制定具体的文明创建奖励办法,明确对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的规定。凡是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示范窗口称号的单位,命名后发给在职在岗干部、职工一次性一定数额的文明创建奖金。行政和事业单位发给每位干部职工的文明创建奖金具体数额,由市文明办提出方案报市委审定。企业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对员工进行奖励,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先进典型,加快制定和实施《帮扶生活困难先进典型实施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四)探索创新激励方式。积极探索建立激励市民文明行为的新方式,借鉴人民银行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做法,制作“市民道德记录卡”、“公民诚信记录卡”等,把发生在市民身边的好人好事以及不文明事件等日常道德表现记录下来,使市民在生活实践中建立“诚信档案”、积累“道德财富”。对于市民的文明道德行为应实行多样化的激励,包括获得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享受辖区内服务行业的优惠待遇,作为评选文明市民、文明家庭的依据等;对于市民的不良行为应实行有效惩戒,将其不良记录与社会公共服务相挂钩,相应进行惩罚,以此褒奖先进、鞭策落后,提高市民道德自律意识。

  (二十五)加强文明建设立法和执法。要将文明城市建设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不断推进文明创建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加强在城市管理、市民行为规范、革除陈规陋习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市民公约、职业规范等行为准则,提高文明城市建设的权威性和可持续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有效惩戒不文明行为,用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言行、培养文明习惯,发挥规章制度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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