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决定
(深发〔2009〕4号 2009年2月18日)


  1998年中央文明委开展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评选活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历届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积极探索文明城市建设新模式,不断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了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综合素质的持续提高。1999年,我市被评为首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2005年,我市被评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2008年,经中央文明办复查确认,我市再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市初步建立了领导责任、社会参与、检查考核、指数检测、立法保障、核心价值内化等工作机制,确保文明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形成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创建工作局面。

  当前,全国各地正兴起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热潮,深圳也进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大力发展力量型和智慧型相结合的文明形态,努力建设包容之城、创新之城、关爱之城、品位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文明模式,必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创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为此,市委、市政府就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长效机制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决策机制

  (一)强化市文明委工作职能。市文明委是市委领导下、专门指导、协调包括各种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各区、各部门贯彻市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一系列政策、规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关政策、规划建议。要进一步强化市文明委在全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职能,发挥市文明委在文明城市建设中的主导和指导作用。

  (二)健全市文明委工作制度。完善市文明委年度工作会议、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参照《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市文明委议事决策制度,确保市文明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其指导文明城市建设的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