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是否安装火警灯光显示装置;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按照《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的要求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是否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是否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
六、整治措施
1.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文化、工商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
2.凡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依法对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3.凡自动消防设施损坏、关闭或无法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4.凡营业期间违法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5.凡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6.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搬迁。
7.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法予以清理,并责令停业整顿。
8.凡公共娱乐场所有人员擅自留宿的,依法予以清理,并严肃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9.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橡塑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依法责令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其他公众聚集场所,采用上述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10.凡场所使用材料、制品无阻燃标识,不能证明其燃烧性能等级的,应进行抽样送检。检验不合格的,依法限期拆除。
11.凡场所外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具有火灾危险的,依法限期拆除。
七、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2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全面部署(2月20日至2月28日)。各地要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要组织本地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营造专项整治社会氛围。同时,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将存在突出问题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2.自查整改(2月28日至3月10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逐条对照方案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张贴《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并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三提示”宣传标牌和专栏。自查期间,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安排专人、专款进行整改。期间,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直至张贴《检测合格证》。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有关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
3.排查整治(3月1日至4月10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澄清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场所,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4.检查验收(4月10日至4月20日)。省政府成立检查工作组,对各省辖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属于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0%;各省辖市对所辖各县(市、区)也要开展检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方,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专项整治结束后,省政府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要于3月10日前将本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河南省公众聚集场所底数登记表》、《公安部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上报省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要认真填写《河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于每周五下午5时前上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务于4月20日前上报。
联系人:王金玲电话:0371-66615446
附件:1.公安部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