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
(浙交〔2009〕39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根据2007年我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规定,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时需及时建立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1、附件2)。现就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统一印制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对目前尚未严格执行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建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4月底之前必须将记工考勤卡、劳动合同文本分发到各建设单位(或业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分发到各施工企业;对于新开工项目,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领取记工考勤卡、劳动合同文本,并分发到各施工企业。所需费用可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产生的利息中开支或向各施工企业收取成本费用。
二、施工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
记工考勤卡由施工企业具体负责填写、发放、记工管理等工作。施工企业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上,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农民工出勤记录由项目部记工员签字,经过项目部确认,作为农民工结算工资的重要凭据。施工企业对记工考勤卡的发放、记录等情况应建立台账备查。
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
三、建设单位(或业主)对本项目的记工考勤卡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建设单位(或业主)应督促项目部组织对新进工地的农民工进行相关培训,使农民工了解应有的相关权利;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记工考勤卡和劳动合同签订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记工考勤卡等制度的施工企业,将计入该企业信用台帐,在年度信用评价中扣除相应分值。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建设单位(或业主)落实记工考勤卡等制度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