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3.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6年。
6.高中、中专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0年,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第六条 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七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八条 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发文确认,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鉴章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该职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并完成相应继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大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管理员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馆员职务。
2. 其他人员可聘任管理员职务。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馆员职务。
第十条 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凡参加与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等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