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市级财政、有关农口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有关证明材料和自评结果;
(三)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县进行绩效考评;
(四)对各级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按项目县(市、区)自评、市级复评、省级考评的程序进行。每年3月20日前,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完成自评工作,自评报告经市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查复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农口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主管部门,采取集中评审、重点抽查等方式,于4月15日前完成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对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扣减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直至取消项目县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 考评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分产业指标,实行百分制考评,两类指标合计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十四条 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级选择、调整项目县(市、区)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省里将对绩效突出的项目县(市、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