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计或其他权威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统计数据和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农口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考核项目实施区域确定、支持重点环节选择、保障措施与机制创新、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及报送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考核市、县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整合本级和上级相关政府性支农资金的渠道、规模以及到位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政策宣传、信息报送、档案管理以及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审计、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机构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机构、有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绩效考评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三)对市、县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
(五)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考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六)配合财政部做好对我省的绩效考评工作;
(七)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属项目县(市、区)开展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县(市、区)自评结果和市级复评结果;
(三)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督促有关项目县(市、区)对省、市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和县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