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费的使用。工程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重要材料费用等。对其使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对工程费的使用要做到精心运筹,适度从紧,严格把关,以减轻资金压力,降低市场风险。
(二)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费是指检测楼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包括办公业务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车辆维修及燃油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检测楼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1.管理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安排、节约开支、程序合理、手续完备的原则。
2.根据国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1.2%计算。
3.工作中因业务往来确需发生的业务招待等特殊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管理费总额的10%以内。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为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物资供货厂家,实现工程质量优质、工期合理,降低建设成本,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本工程对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分别实行招投标采购。
第九条 招投标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坚持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和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按照《关于加强我厅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鲁农财字〔2007〕40号)规定,根据施工需要和进度,由基建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投标采购预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提前50天提出书面申请,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办公室拟定招投标方案,财务处审核,监督小组审查,基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办公室拟定招投标方案,财务处审核,监督小组审查,基建办公室主任、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批准。
所有招投标申请,均由监督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后,由财务处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法规制度,采购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须具备甲级采购代理资格)进行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