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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就业专项援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就业专项援助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14号 2009年1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统筹城乡就业,进一步推进城镇化步伐,增加农牧民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就业专项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零转移家庭”是指自治区境内无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并具有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农牧民家庭。各级政府要以此为援助对象,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使此类家庭至少有一人转移就业,并实现动态“消零”。有条件的盟市争取两年实现。
  二、实施“零转移家庭”就业专项援助总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大扶持引导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力度,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普遍加强宣传引导的基础上,对“零转移家庭”给予重点帮带、优先扶持。
  三、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引导和帮助农牧民组织起来转移就业。实行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抓好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动员基层党员、干部、能人带头转移;培育发展乡、村两级的劳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鼓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派干部到重点劳务输入地设立协调服务机构。其中,要把“零转移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根据其具体情况,逐一落实帮扶措施。
  四、广泛开展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自治区政府最近明确的标准,对“零转移”对象优先、重点安排,培训补助可适当提高。“零转移家庭”适龄子女可优先安排接受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并享受相关助学金政策。
  五、鼓励有能力和专长的农牧民进城创业、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带动“零转移”对象转移就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明确的十四条创业政策,对带动“零转移家庭”成员就业数量多、效果好的创业主体进行重点支持,搞好跟踪服务。
  六、各级政府领导负总责,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零转移家庭”就业专项援助工作。各级劳动、农牧、扶贫部门各承担一块任务,同时要组织其他部门参与帮扶。动员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当前,要注意突出重点,首先从生活贫困的“零转移家庭”着手,有计划地开展就业专项援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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