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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客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定期公布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客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撤销其从业资格。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充分利用GPS等技术,建立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监督客运企业正确安装和使用GPS。客运企业要负责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避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随意揽客和串线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内容纳入中小学的教学计划,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凡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并从严审查承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确保师生出行安全。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依法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屡次发生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对一年内在同一事故路段发生2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未对危险路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要对涉及到的公安和公路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责令其整改1年,并暂停新的扩大经营范围的许可。
  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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