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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营运、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制度。运输企业的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原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一级、二级客运站均应配备危险品检测仪,通过科技手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一级、二级客运站要实行运管人员驻站制,明确驻站人员职责,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各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严把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落实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于已经颁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制度,重点检查客运企业车辆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许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的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不得安排夜间客运班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规范和标准,在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设置规范、标准的标志标线。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经常对本辖区公路各类警示警告标志和标线进行检查,发现损毁、陈旧、丢失的要立即更新和补齐,确保标志、标线齐全、规范,同时要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及时修复公路病害。
  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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