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9号 2009年2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 二○○九年二月九日)
今年以来,我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运输企业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发生。截至2月3日,已发生8起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共死亡45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责任追究没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等突出问题。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
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落实好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查找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特别是针对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隐患治理不彻底的问题,查找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加大治理和落实防范措施的工作力度,迅速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的被动局面。
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各级安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发生事故约谈、检讨制度。同时,要在各级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二、落实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