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健全农牧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低费率、广覆盖、能转移和与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农牧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的多元化筹资机制以及能够跨地区接续的养老保障制度。在自治区整体把握、盟市组织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民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二十七)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住房公积金筹集和住房补贴制度。各盟市、旗县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4号)精神,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力度,加大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要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的办法,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行为,有条件的地区可变暗补为明补,确保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各地要根据财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标准,单位缴存比例可提高到12%。要将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明后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职工纳入覆盖范围。根据国家政策,抓紧制定和落实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抓住国家出台扩大内需十项措施的机遇,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加快林区、矿区和农垦系统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加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步伐。(以上工作由建设厅牵头,财政厅、国资委、林业厅、农牧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七、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制度
(二十八)加强城乡居民劳动收入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界定城乡居民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收入范围,进一步强化工资统计和城乡住户调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工资和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农牧民和城镇就业人员工资统计方法,严格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以上工作由统计局牵头,调查总队等部门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