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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

  (二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不论区内外建筑企业,都应在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一旦发生工资拖欠,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程序启动工资支付保障金先行垫付。在自治区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区内农牧民工。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工资保障金制度向更多行业推广。(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建设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二十一)贯彻落实规范公职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帮助困难旗县全面落实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政策,实现盟市内津贴补贴标准统一。各地区要根据自身财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第二阶段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政策,抓紧做好摸底、清理和测算等基础性工作,落实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政策,保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稳定增长。全面落实国务院出台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要逐步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物价补贴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改革性津补贴制度。(以上工作由人事厅牵头,财政厅、教育厅、监察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二)进一步增强全区社会保障统筹协调能力。各级政府在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安排时,要把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作为重点,逐年扩大社保资金规模。要积极推进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依据各地实际搞好失业保险盟市级统筹。(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配合实施)
  (二十三)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在保证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今明两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5%以上。(以上工作由民政厅牵头,财政厅配合实施)
  (二十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水平。今明两年,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继续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增长幅度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城镇老年无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二十五)提高医保和工伤保险水平。继续抓好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医保扩面工作,2009年参保人数要达到380万,到2010年力争实现全覆盖。进一步扩大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2009年、2010年参保人数要分别达到360万和400万以上,同时要根据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2010年以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要扩大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覆盖面,2010年力争农牧民常住人口参合率达到95%以上,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大幅度增加医疗救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患病贫困农牧民医疗救助。各地要抓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统筹工作,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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