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和资源分配关系
(十六)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改善民生的公共支出,重点用于教育、社保、就业、住房、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特困人群救助、农牧林水等方面的补助补贴;要管好用好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推广、扶贫开发、农牧业产业化、第三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困难旗县落实规范津贴补贴政策和增加民生方面支出。(以上工作由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十七)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流转和征用收益。各盟市、旗县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牧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抓紧制定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和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土地要以农牧民参加社保所需资金量和所在农村牧区、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系数,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地类等因素,制定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政府购买的公益事业岗位要优先安置失地农牧民。要积极探索被征地农牧民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方法,特别是鼓励和引导农牧民以被征用土地作为资本入股企业分红,让农牧民长期稳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上工作由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厅、农牧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十八)提高农牧民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收益中的补偿标准。自治区要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调节基金,发挥基金在地区间的调节平衡作用。要适当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税费征收标准。各级政府要拿出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税费,专项用于失地农牧民生产、生活补贴;矿业权价款收益中盟市留成部分的50%,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被占用土地的农牧民经济补偿;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业主,要拿出10%以上的新增岗位用于安排被征地农牧民。(以上工作由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保证企业职工正常就业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的核定上,要真正体现“保低、扩中、限高”的原则;在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上,注重分配关系的和谐;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监督上,注重规范管理。要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政策,推动各类企业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鼓励企业采取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法人平等协商方式,依法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评估,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效益提高和物价增长而增长。对职工工资水平不能随着经济效益增长而逐步提高的企业,免享政府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经委、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