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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

  (八)切实抓好就业培训。要更新观念,调整思路,把目前基本上由政府主办的就业培训转向由政府就业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按市场化模式运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师资、设备、场地等培训资源有效利用的共享机制,整合劳动保障、农牧、扶贫、建设、工会、妇联等部门的专项培训资金,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高中等职业教育、专门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企业的作用,认真实施各项培训工程,切实提高就业培训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培训补助措施,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后签订就业合同年限,给予培训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2009年、2010年,力争中小企业高技能人才比重分别达到18%和20%以上。对培训后创业带动能力强的受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予以奖励。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参加鉴定的种类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农牧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九)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对大龄、残疾、低保对象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免费培训、免费鉴定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等扶持政策,实行重点援助。特别是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建立动态管理、及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多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
  (十)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自治区要出台政策,为城乡电价差距较大的地区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农村牧区与城镇居民用电同价;制定农牧业生产资料出厂价加实际运费的直供政策和促进农牧业增产增效的相关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推动落实国家大宗农畜产品订单和最低收购保护价以及临时收购政策,努力保持农畜产品价格稳定。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农牧业保险费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险措施,提高农牧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已出台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牧业良种补贴、农牧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和退牧还草、禁牧舍饲、家电下乡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积极推进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行补贴资金“一卡通”,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农牧民手中。(以上工作由财政厅牵头,发改委、农牧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十一)加大对牧业牧区和牧民的财政支持,大力提高牧民收入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出台支牧惠牧的专项优惠政策。自治区和盟市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的30%以上要用于“三牧”,其中农牧业产业化资金和扶贫资金的60%向“三牧”倾斜。要加大对牧业机具、牧区生产生活燃油等方面的补贴,逐步推进肉牛、肉羊、羊绒、羊毛等主要畜产品的补贴。加快牧区生态移民开发步伐,加强生态移民新区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增加现代畜牧业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加大支牧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力度,提高支牧资金整体规模和效能。努力扩大牧区教育补助范围,在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把补助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的牧民子女。(以上工作由财政厅牵头,农牧业厅、扶贫办、教育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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