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
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育、综合医院完成8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类)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健康体检证明(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6个月以内);
6、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将所有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其他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二、申请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