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7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为了公正高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异议及复议等案件审查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依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一条规定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除特殊情形或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条 当事人依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且经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