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网上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申报复查前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两年间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节水型城市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意见,并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上报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审查。
(二)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对复查不符合湖南省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试行)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湖南省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城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县、区)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按照节水规划有计划开展节水技改。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城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一)城市节水规划:有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二)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三)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五)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六)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60%或年降低率≥3%。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60%或年降低率≥3%。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八)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
(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0%(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工业企业。
(十)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节水型企业的考核根据《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基础管理考核标准》和《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标准》两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申报城市自行制定 。
(十一)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