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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建城〔2009〕7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经委:

  为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省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建城〔2006〕140号),省建设厅和省经济委员会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区)(以下称城市)均可申报湖南省节水型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节水型城市,须按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每两年进行一次。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4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节水型城市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市州建设部门。

  (二)申报单位按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市州节水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自查)总分达88分以上的城市,形成自查材料,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

  (三)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需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并按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执行。

  六、申报材料

  申报湖南省节水型城市以书面方式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有关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专题片(15分钟内);

  (七)市州节水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存在业务指导关系的,需市州节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考核评审程序

  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专家考核组成员由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提出。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八、考核管理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城建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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