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新农合药品价格政策
1.对进入我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由省物价局从严从低核定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2.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实行差率控制。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药品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具体加价率,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不超过15%的水平确定。按规定差价率核算的药品零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实际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超过生产企业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生产企业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生产企业核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实际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
3.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或耗材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规范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1.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委托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制定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其公益性质。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在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 ,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国家发改委、
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大型医用设备未取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省物价局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一律不得收费。
3.严格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价格监管。可另行计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均为《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除外内容”和“说明”所规定的品种。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卫生材料(如药品、试剂、医用消耗品,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经包括,一律不得另行收费。未列入《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在使用医用特殊材料前,医疗机构应向患者说明所需医用特殊材料的性能和价格,患者有权决定使用何种档次的医用特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