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
(冀价政调[2009]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我省的有关涉农价格(收费)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
一、农业灌溉用水
利用地下水或地表水进行农业灌溉,暂免征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灌溉用水,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斗渠口水价和农渠口水价,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用电
1.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2元。对2006年底在册的农村最低保障户实行优惠电价,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2010年。优惠电价政策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并由各县(市)供电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落实到户。
2.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指导中心等,其用电价格一律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城乡同价标准执行。供电企业向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表计电量和对应的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对供电企业只抄表到农村综合变压器的,按该类到户电价扣减相应的低压维护费标准后确定结算价格。
4.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农村生产用电价格是电力部门收费到户的最终价格,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其它费用。
5.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现行实际执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三、农村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