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6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充分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建立税源监控机制,防范税源流失风险。
三、积极做好与地税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遇《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所述情况,按文件要求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传递至主管地税机关。
四、按照《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明确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发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做好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