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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新乡市、许昌市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新乡市、许昌市的通报
(豫政〔2009〕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新乡市、许昌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创建,科学规划部署,动员全民参与,着力完善城市基础卫生设施,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增强社会文明卫生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12月,新乡市、许昌市被全国爱卫会授予“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为此,省政府决定对新乡市和许昌市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新乡市、许昌市政府珍惜荣誉,戒骄戒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不断巩固、扩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成果。全省各地要认真学习新乡市、许昌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先进经验,广泛、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努力开创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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