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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完善项目监管机制,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效能

  18.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监督。省重点项目办负责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是否体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原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制定和落实工程节点网络控制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加强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重点项目办负责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主管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等依法进行督查。

  20.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1.省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2.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等问题,由省重点项目办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省辖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项目参建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换项目业主、分解建设任务等处罚措施;问题特别严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进入河南省建设工程市场。

  23.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对半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工作无进展的预备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于节点控制计划的续建项目,经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项目主管单位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24.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环境监督登记制度。为营造良好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从源头上防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从2009年起,由省重点项目办和省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省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监督登记卡”。凡到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单位,必须先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卡登记,否则项目单位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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