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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13.强化省重点项目办督导协调职能。省重点项目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进行项目比选,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对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要素保障、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矛盾和问题;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汇报;配合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加强对各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

  14.强化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分管副省长是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内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省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环保、交通、建设、林业、水利、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省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单位递交目标责任书。

  15.坚持重点项目建设例会制度。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办公会,听取全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

  16.完善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全面推行省辖市市级领导和省直部门、单位厅级领导包干督导制,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省重点项目办坚持每月逐项目督导一次,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对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由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采取现场办公、每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省长专题办公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督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协调、配合联动、形成合力。17.建立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制度。以省重点项目为重点,每年组织1-2次全省性重点项目建设巡回观摩活动,统一或分片进行,由省长、相关副省长带队,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地、各行业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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