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优先保障环境准入。各省辖市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优先用于省重点项目。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由省环保部门协调所在省辖市通过区域替代、排污权交易等措施予以解决。对集中连片建设的省级重大战略支撑项目,由省统筹协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重点项目,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手序从简。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环境容量由省辖市自行解决。
9.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授信贷款方式支持特大项目建设。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省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和省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0.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11.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限时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三、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2.调整完善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省重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研究确定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搞好对省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及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其他分管副省长职责范围以外的重点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等问题,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省重点项目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辖市政府要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