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重点项目的分类: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规划、论证和相关手续报批,需提前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已经完成项目备案(立项)或通过城市规划预审、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建设资金落实,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各种建设手续完备,当年继续建设或竣工投产(用)的项目。
为了加强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的协调调度,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办)可视需要在当年在建项目中列出竣工投产项目,在前期项目中列出预备项目,以利于目标任务的考核。
5.省重点项目的选定程序:省重点项目每年分两批确定。每年10月底前,由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省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向省重点项目办推荐报送下年度第一批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重大标志性、基地型、枢纽型的项目优先,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优先,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成本低的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带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经分管重点项目的副省长初审,并征求有关副省长意见后,12月底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批项目于当年5月底前推荐报送,并按上述程序审定。
6.省辖市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须报省重点项目办核备。符合核备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在保证省重点项目需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有关要素指标的安排使用。市级重点项目的实施推进、监管、谋划等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各省辖市须将当年辖区内省重点项目纳入本市重点项目管理范围。
二、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需要
7.优先配置土地资源。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省重点项目进行预留,优先保障,待用地审批时统一配置。重点项目用地总规模要与国家下达我省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适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厉行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加强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各省辖市在省下达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