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审议处理的规定
(2009年3月1日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现对本次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四)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五)提出立法议案的,应附有关法规草案文本和立法要旨及其说明;提出法规修正案的,应附有对该法规的修正草案或者主要修正意见;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六)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二、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应当由上级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只提出问题,没有具体解决方案,不能作为议案提出。如果提出的议案没有具体方案,应当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