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费补助
(一)2008年度中央财政仍按每人800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补助。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
(二)符合条件的救治对象如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在患者按有关规定报销后自费承担的额度内给予补助。自费部分不足800元者采取实报实销办法,超过800元或完全自费的病人给予800元的费用补助。
(三)如出现资金结余,要根据结余情况适当增加救助人数,扩大受益面,有关费用补助标准仍按本通知执行。
(四)各州(地、市)卫生局每季度将项目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见附表2)以及接受救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补助费用等相关资料(见附表3),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由我厅核拨补助费用。
五、项目执行时间
本项目2009年年底完成。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省卫生厅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工作的检查和评估。项目完成后,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总结评估报告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各州(地、市)要根据本执行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三)各州(地、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项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组织明查暗访,征求患者和群众的意见,对项目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医院服务不完善的,督促医院及时改进;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在审核时发现的不合理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不得转嫁给患者。严格对补助的审核,防止挪用项目资金,切实将补助落实到救治病人身上。
(四)定点医院要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获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要严格掌握救治条件和手术适应症。要每半年公示接受项目救治人员的名单及费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项目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名患者的病案资料、相关贫困证明和救助资金发放签名册,以备查验。要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多收费、乱收费。
(五)各州(地、市)卫生局在年底要做好项目工作总结,并于2009年12月15日前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1.2008年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救治人数及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