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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宿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15日前,由市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4月20日前,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政府组织对全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按照国家要求复查比例达到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将组织6个复查组,其中5个复查组随机抽取5个省辖市进行复查;1个复查组采取突击检查和暗查的方式对其余8个省辖市的储粮库点直接进行复查。省复查组的复查比例为市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60%以上。省级突击复查组对储存库点全部库存进行复查。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市、县两级要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协助工作。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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