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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妇幼保健所关于下发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资金支付
  1、产妇系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由医保支付。
  2、产妇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住院分娩时由产妇预先垫付48元,后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采血单位的劳务费15元和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费10元,由“预测投入优生筛查匹配资金预算表”中县(市)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支付。要求如下:
  (1)采血单位在递送血片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首页及产妇本人页面复印件,一同送到市妇幼保健所。
  (2)采血单位做好详细登记、统计以便于结算。
  3、未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复印件者,视为未参保),费用自理。
  (四)资金结算
  1、采血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筛查费用中应得的劳务费(新农合除外)扣除,余额及新农合产妇预付的48元转入长春市妇幼保健所。
  2、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劳务费、管理费(采血单位、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市妇幼保健所对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筛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反馈给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年1月、7月15日前将上半年筛查劳务费和管理费共计25元列支。由市妇幼保健所将列支部分按原分配方案的劳务费、管理费返给各助产单位和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附件2:
  长春市免费孕期检查卡登记

  编号:

孕妇姓名

  

户籍地

 

联系电话

 

居住地

 

配偶姓名

 

户籍地

 

 

 
   

 

 

 

建卡人签名:

建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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