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前筛查结果为高风险并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诊断为阴性的孕妇,给予定额补助。
(四)筛查费用
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规定,产前筛查收费每例140元。
1、凡不具备产前筛查费用减免条件的费用自理,符合条件者全免。
2、实施产前诊断者费用预先垫付,根据结果给予定额或全额报销。
(五)实施流程
1、城乡低保、残疾等贫困孕妇,持低保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并采血;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持临时居住证、低保证、残疾证到居住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并采血。将血标本送市妇幼保健所免费检测。
2、产前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持“产前筛查收款凭证”、“产前筛查报告单”和在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的“收款凭证”、“产前诊断报告单”以及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产前筛查门诊确认后,获得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费用的全额补助。
3、产前诊断结果为阴性的孕妇,持“产前筛查收款凭证”、“产前筛查报告单”和在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的“收款凭证”、“产前诊断报告单”以及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产前筛查门诊确认后,获得适当的定额补助。
4、实施产前诊断的孕妇于当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按规定报销费用。
(六)资金分配
采血单位每例采血劳务费25元(含递送);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例管理劳务费10元(含递送);市妇幼保健所检测等费用105元。
(七)资金支付
1、低保、残疾等贫困孕妇的产前筛查费用中的检测费用,由“预测投入优生筛查匹配资金预算表”中市级财政匹配资金支付。劳务费和管理费由“预测投入优生筛查匹配资金预算表”中县(市)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支付。
2、实施产前诊断的免费部分由“预测投入优生筛查匹配资金预算表”中市级财政匹配资金支付。
(八)结算方法
各采血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筛查费用中应得的劳务款扣除,余额转入长春市妇幼保健所。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
(一)减免对象
我市户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孕妇,一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筛查费用
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