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网点的审核备案
1.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五是有相对完善的配送、维修服务能力;六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选定。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全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核准备案工作。中标流通企业推荐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作为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区经贸(服务业发展)部门登记,各县、区经贸(服务业发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销售网点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市经贸委、财政局将各县、区核准的销售网点,统一对社会进行公告,同时报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备案。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少农民购买费用,各县、区要在每个乡镇设立1-2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以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3.对销售网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销售网点定期监督考核制度,根据销售、服务、功能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优胜劣汰,适时取消和新增一批销售网点。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搞好货源组织与供应。中标流通企业和已经备案的销售网点要加强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积极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购买需求。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保供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或者在不同网点之间制造价格混乱。如发现或有举报经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五、补贴资金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县、区财政局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安排审核人员,并负责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
2.购买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需提供的资料为:(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储蓄网点开立账户。